一直以来,虚拟货币在法律属性方面经历了诸多变化,并且在监管政策上也有许多改变。这些变化给相关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给行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接下来具体了解国内虚拟货币在不同阶段的相关情况。
早期政策态度
早年,有通知否定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却认可了它们的商品财物属性。那时,对国内的比特币互联网站进行监管,只是要求加强备案,而非直接关停。早期在对待虚拟货币时,采取了一种相对温和且带有探索性的监管方式,这充分体现了出来。同时,也让虚拟货币行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能够继续存在并得以发展。
强力监管出台
2019 年 9 月 15 日,人民银行等 10 个部委共同发布了一则通知。该通知清晰表明,虚拟货币不拥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且把以虚拟货币为核心而繁衍出来的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也着重强调了虚拟货币存在违法以及犯罪的潜在性。这个时间点具有重要意义,它成为了虚拟货币监管的一个转折,导致该行业开始处于一种新的状态,即面临着之前从未有过的严格约束。
司法认知转变
2021 年 9 月之前,各地法院普遍认可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他们认为虚拟货币有价值,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然而,自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思路出现了转变。2024 年 3 月,最高法院发布答问称,审判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纠纷案时,需留意监管政策变化,准确认定合同效力。此时点之后订立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法院具体判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比特币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也不具备法偿性,不能当作货币进行流通。并且该法院判决,在进行折价赔偿时,构成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是违法的。这些具体案例体现了司法在处理虚拟货币案件时所进行的细致思考以及所依据的判断标准。
犯罪行为认定
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的时候,各地法院已经有了将虚拟货币各个环节的犯罪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在 2017 年浙 0282 刑初 1486 号案中,嫌疑人借助投资虚拟数字货币且承诺给予回报的途径来吸纳“投资款”;在 2019 年浙 0603 刑初 467 号案里,嫌疑人私自制作虚拟货币的虚假宣传,以此诱骗他人进行投资。这些案例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使得行业开始规范自身的行为。
非法经营情形
国内的销售、交易以及兑换虚拟货币是被法律所禁止的。但是,依然有一些人在从事相关的业务,并且还进行着外汇 - 虚拟货币 - 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交易以获取利益。在相关的典型案例当中,监管部门判定,把虚拟货币当作媒介来达成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这种行为也属于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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